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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本不加过问。\山.叶\屋! *庚_鑫¨蕞`全¨他们像在预审期间一样,与斯 大林保持经常联系,按斯大林的指示和内务部人员一道编织假案。按照法律 规定,检察院要对被告重审,要让被告与预审的结论材料见面。但维辛斯基 和舍伊宁根本不关心这些事。所谓 “莫斯科中心”的首领季诺维也夫和加米 涅夫,以及在 “莫斯科中心”案立案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巴卡耶夫,都没有被 重审。 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不同于萨法罗夫、扎卢茨基,由于他们曾经在 苏联党和国家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占有的地位和广为人知的现实,对他 们无法用秘密审判处理了事。为了使他们的案件起码能搬上法庭,苏联检察 院伙同有关人员,公然对起诉书进行了伪造。1935 年:月 13 日侦讯结束, “莫斯科中心”案移交最高法院。同一天,检察院拟定了起诉书。根据内务 部侦讯材料拟定的起诉书中说,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不承认自己有罪,库 克林和格尔季克否认自己是莫斯科中心的成员,佩里莫夫和格森只承认他们 与其他被告的交往。这样的起诉书等于宣布 “莫斯科中心”并不存在,显然 不能令审判的组织者满意,当然更不能见报。于是,尽管案件已提交最高法 院,被告加米涅夫、库克林、格尔季克、佩里莫夫,又于:月 14 日被非法审 讯。季诺维也夫当天被迫递交了声明书,但却让他署上:月 13 日的日期,而 且声明书是打字稿。¨鸿¢特/暁?税-罔- ^更/歆\最!哙`后来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所署日期仍是 1月13 日,但 与起诉书原稿不一样: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承认自己有罪,库克林和格尔 季克承认参加了莫斯科中心,佩里莫夫和格森也参加了季诺维也夫的反革命 组织。当然,这与他们的供词不符。经过人为修改的起诉书于开庭的第二天 即:月 16 日向有关被告宣读,同一天起诉书见报。很明显,这样的起诉书在 关键问题上含有重要的伪造成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强加于被告的。 后来查明,对起诉书的修改出自斯大林秘书处的赫尔岑贝格和波斯克列贝舍 夫之手。笔迹鉴定和波斯克列贝舍夫后来于60 年代初的说明证实了这一点。 苏联检察院总检察长 11 ·阿库洛夫、维辛斯基和舍伊宁签署了修改过的起诉 书,心安理得地倒填上 “1935 年、月 13 日”的签署日期。这些挂着共产党 员招牌的苏联最高检察官,不但伙同内务部的败类们一道伪造案件,而且在 法律程序问题上也弄虚作假。一些文章中把维辛斯基描绘成一个错误的审判 学的制造者,实际上远非如此。从伪造 “莫斯科中心”案以及以后将要揭露 出的大量事实中可以看出,维辛斯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伪君子,当权者的乏 走狗,刽子手的帮凶,寡廉鲜耻的没有人性的判官。 1935年:月 15R, “莫斯科中心”案开庭审判,地点在列宁格勒。被告 是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库克林、沙罗夫、布 拉沃、格森等 19人。乌尔里赫担任审判长。¢1\9·9\t/x?t,.·c·o,m^国家公诉人是维辛斯基。维辛斯 基提出的公诉书中说, “侦查没有查明据以向‘莫斯科中心’成员提出下列 直接指控的事实,即他·厂厅·们曾经同意或发出某种关于组织实施针对基 洛大同志的恐怖行动的指示”,③但被告了解 “列宁格勒中心”进行恐怖活 动的意图,给了他们政治上的支持。 这次审判的详情没有报道。这是一次犯罪要素和判决已由上边预先确定 的纯属形式的审判,可以用加米涅夫在法庭上的话来概括: “这不是根据法 律的审判,而是政治审判。”④首先,我们看到,无论在公诉人提出的起诉 书中,还是法庭所掌握的材料中,以及被告的供词中,都没有证明犯罪集团 存在和活动的事实材料。作为法庭依据的萨法罗夫、巴卡耶夫在预审中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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